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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科技新时代
作者 钟国才 单位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510610 年,卷(期) 2022年,第7期
主办单位 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国内刊号 CN11-3750/N 国际刊号 ISSN1006-981X
入库时间 2022-08-17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原因与对策
作者:钟国才 时间:2022-08-17 阅读: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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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在偷懒、背信弃义(违反义务)、搭便车、合谋等。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机会主义行为

Williamson认为机会主义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自私且不惜损人,只要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机会主义行为性质上体现为“利己性”、“损人性”和“投机性”。机会主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偷懒、隐瞒和欺骗、混淆和误导、背信弃义(违反义务)、浪费与滥用、搭便车、敲竹杠、合谋与寻租、创租、短期行为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在偷懒、背信弃义(违反义务)、搭便车、合谋等。所谓偷懒,是指合伙人保留自己的能力,减少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投入,来获得其虚高的回报;所谓背信弃义(违反义务),是指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不履责”;所谓搭便车,是指“不付成本而坐等他人之利”(Olson,1965),[]它主要发生在公共产品的生产或消耗中,例如不愿意为律师事务所的某些公共资源建设付出;所谓合谋,是指合伙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损害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例如合伙人与当事人勾结,将应收的律师费私自减少收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