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chinacnee@163.com | 电话:400-089-1891
刊名 科技新时代
作者 孟 杨 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6 年,卷(期) 2023年,第2期
主办单位 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国内刊号 CN11-3750/N 国际刊号 ISSN1006-981X
入库时间 2023-03-16
论债权让与中的通知
作者:孟 杨 时间:2023-03-16 阅读:144
收录报告下载 截图下载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了“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要件,但是在该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标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债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不能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时间地点和具体履行对象的情况。出让人转让债权后怠于通知债务人,真实受让人接受债权后由其本人名义对债务人做出的通知未必可以得到债务人的信赖,虚假受让人的通知若是得到债务人的信赖,那么债务人还要向原债权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分析债权让与通知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免其履行债务的行为再次受到出让人或者受让人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