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chinacnee@163.com
|
电话:400-089-1891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会员中心
首页
文献
期刊
课题
学者
成果
硕博
专利
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献
刊名
科技新时代
作者
相舒凡
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徐州 221000
年,卷(期)
2023年,第3期
主办单位
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国内刊号
CN11-3750/N
国际刊号
ISSN1006-981X
入库时间
2023-04-15
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最小必要性”审查
作者:相舒凡
时间:2023-04-15
阅读:747
收录报告下载
截图下载
摘要: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人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担忧普遍表现在对技术的过度使用以及信息处理的不透明上。对人脸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当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最小必要性”审查为基础,以是否满足“最小必要”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必备要件。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最小必要性”原则包涵了“关联性”、“有效性”、“最小损害性”、“均衡性”四项子原则。对“最小必要性”审查的涵盖了目的到手段,只有同时满足目的正当,手段必要,才能被认为是符合“最小必要”。其中,目的正当要求人脸识别的应用必须与信息主体提供的服务类型直接相关,要求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必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手段必要要求在符合正当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信息主体的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同时通过利益衡量,只有当利益与风险成正相关的时候,才可以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阅读全文
上一篇:浅析人工湿地在城镇污水治理中的应用
下一篇:直列四缸发动机曲轴动静态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