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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刊名
科技新时代
作者
王 伟 陈为春
单位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年,卷(期)
2023年,第10期
主办单位
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国内刊号
CN11-3750/N
国际刊号
ISSN1006-981X
入库时间
2023-11-17
达成以房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法院判决认定履行完毕后能否再次恢复执行?
作者:王 伟 陈为春
时间:2023-11-17
阅读: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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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1、2016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欠款纠纷一案,A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欠款人民币100万元整。
判决生效后,李某2017年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与卢某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一、李某同意卢某用自己座落在A市B区房产一处和轿车一辆清偿全部债务。二、本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卢某共同到A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将执行案件了结,卢某配合李某到财产登记部门办理第一条财产的过户手续。执行费及过户费由卢某承担。三、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卢某之间以前的全部债务问题一次性了结,李某不得再向卢某主张任何债权。协议签订后,卢某将房产以及房产证和土地证交付李某,李某出具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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